申请人:昆明市官渡区天辉调料配送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11260号“锅小生GUO XIAO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92454号“鈛小生”商标、第34473355号“锅小生”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