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经济技术开发区倩茵五金店
委托代理人:苏州德琪燕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812224号“上藏古 善 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在我局审理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73120号、第52578620号、第2132773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经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8088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注册注销申请已核准,注销公告刊登在第1931期《商标公告》上,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