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68040号“OPP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549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2369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第276535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7801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5707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无效宣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第528817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依法不予核准注册,且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