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迎驾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国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353012号“纤果巴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纤果巴士”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相关领域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2806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且该裁定已生效,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纤果巴士”与引证商标“纤果巴士”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