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一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56826号“DERMAI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023798号商标、第350995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DERMAIRE”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难以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梳洗用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含药物的梳洗用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