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344838号“尤尼狮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尤尼狮龙 79344838

阅读:96503 2025-1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亚狮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黄楚珠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8日对第79344838号“尤尼狮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3734219号“亚狮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051359号“亚狮龙”商…

  申请人:亚狮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黄楚珠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8日对第79344838号“尤尼狮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3734219号“亚狮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051359号“亚狮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864319号“亚狮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2717662号“登勤亚狮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3773659号“登勤亚狮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囤积商标,且并无真实使用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其行为难谓正当,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使广大消费者不能区分商标所标识的产品来源。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申请人与中国总代理“广州登勤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书;

  二、亚狮龙品牌赞助的体育赛事视频截图和现场图片;

  三、亚狮龙品牌中国总代理签订的经销合同;

  四、在电商平台式上对亚狮龙的宣传与推广;

  五、申请人及中国总代理获得的一系列荣誉;

  六、亚狮龙品牌在新闻上的报道。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0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4年12月21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28类“羽毛球网”等商品上。

  二、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均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8类“运动球类”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三、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117件商标,其中包括“双痕尤尼克斯;小天财;天戟亚狮龙;H&C 晨芫”等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球拍用吸汗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未构成相同或者高度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未注册商标,鉴于在争议商标注册前,申请人已经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五,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护申请人商标权利,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四、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双痕尤尼克斯;小天财;天戟亚狮龙;H&C 晨芫”商标等与他人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答辩,未对其商标使用意图和商标创意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主观恶意明显。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由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情形。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5日

本文《关于第79344838号“尤尼狮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尤尼狮龙 7934483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0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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