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鄱阳县圣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2249378号“勇者之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965659号商标、第53975117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949期、第1947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