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238996号“ZS Bio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ZS Bio及图(指定颜色) 82238996

阅读:109989 2025-1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卢文理 委托代理人:保定墨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238996号“ZS Bio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19930号、第29964430号、第32220196号、第13150273号商…

  申请人:卢文理

  委托代理人:保定墨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238996号“ZS Bio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19930号、第29964430号、第32220196号、第1315027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释义、企业信息、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ZS Bio”与引证商标一至三“ZOSBIO”字母构成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狗用驱虫剂;灭微生物剂”等部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牲畜用洗涤剂(杀虫剂);消毒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蚊香;鼠药;杀虫剂;除草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消毒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申请商标虽然指定了使用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蚊香;鼠药;杀虫剂;除草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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