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297267号“益仁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益仁堂 76297267

阅读:31984 2025-1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安亚太糖尿病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97267号“益仁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77965号“曹氏 益仁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010793号“溢仁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西安亚太糖尿病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97267号“益仁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77965号“曹氏 益仁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010793号“溢仁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分别详见2024年8月6日第1898期、2025年5月13日第1935期《商标公告》,所涉撤销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003055号“曹氏 益仁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未获准注册。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95844号“仁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审查,决定在“茶;茶叶代用品”商品上不予撤销,在“冰茶;茶饮料;糖果;蜂蜜;饼干;食用面粉;冰淇淋;食品用香料(含醚和香精油除外)”商品上予以撤销,详见2025年8月27日第1949期《商标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现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非医用浸液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5日

本文《关于第76297267号“益仁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益仁堂 7629726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05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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