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291458号“JBNZ 佳宝原创设计师基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JBNZ 佳宝原创设计师基地 75291458

阅读:116942 2025-1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佳宝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6日对第75291458号“JBNZ 佳宝原创设计师基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278514号“JN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佳宝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6日对第75291458号“JBNZ 佳宝原创设计师基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278514号“JN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06487号“JN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的长期处于驰名状态的“JNBY”商标的恶意复制、模仿,争议商标若被注册必将引起相关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损害申请人以及相关消费者的利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信息;2、“JNBY”实际使用图片;3、“JNBY”品牌检测报告、驰名商标证明、行业排名、所获荣誉、媒体报道、纳税证明、地税证明、审计报告及财务证明;4、申请人商标注册证;5、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民事判决书;6、相关案件决定、裁定书;7、“JNBY”门店分布清单、门店照片;8、公益活动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0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4年9月21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9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二、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均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的长期处于驰名状态的“JNBY”商标的恶意复制、模仿,争议商标若被注册必将引起相关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损害申请人以及相关消费者的利益。”之主张属于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一并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的联系,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中的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JNBY”在字母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的“JNBY”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合上述情况,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另,鉴于我局在前述已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我局在前述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5日

本文《关于第75291458号“JBNZ 佳宝原创设计师基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JBNZ 佳宝原创设计师基地 7529145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053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