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九棠天成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8日对第53897001号“鲸喜·茶颜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0438537A号“茶颜”商标、第50438537号“茶颜”商标、第50438587号“茶颜”商标、第24287336号“茶颜悦色”商标、第15335343号“茶颜悦色”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主营业务范围内申请完整包含“茶颜”文字的争议商标,明显具有“蹭热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三、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并产生众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在先案件裁决文书;申请人企业详细信息;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名下商标列表、名下商标不予注册决定;“鲸喜·茶颜社”在微信检索页面;茶颜悦色简介、品牌所获荣誉、宣传使用相关资料、媒体报道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2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0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奶茶(以奶为主);水果蜜饯;腌制蔬菜;蛋;奶;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奶油(奶制品);豆腐制品”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1年09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先申请注册或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果冻等商品、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
3、被申请人在第29类、第30类、第32类、第35类、第43类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鲸喜·茶颜社”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具体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奶茶(以奶为主)、奶、果冻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果冻、茶饮料、加奶可可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或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鲸喜·茶颜社”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三“茶颜”,与引证商标四、五“茶颜悦色”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且由申请人在案证据可知其“茶颜悦色”等商标经使用在茶饮料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另我局查明,被申请人还在第30类、第32类、第35类、第43类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鲸喜·茶颜社”商标,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