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RealMe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653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09836号商标、第28831433号商标、第154231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4400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34364号商标、第134548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马桶刷、化妆用具等部分商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核定使用的纸巾盒、盥洗室器具等商品予以维持注册,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商品已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