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TIDTOD 72008621

阅读:163062 2024-08-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迪客涛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陌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迪客涛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陌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7期《商标公告》第72008621号“TIDTO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

  异议人:迪客涛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陌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迪客涛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陌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7期《商标公告》第72008621号“TIDTO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IDTOD”指定使用在第14类“钟;计时器(手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5607557号“TIK TOK”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TIKTOK”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08621号“TIDTO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TIDTOD 7200862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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