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彤辉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恒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86812号“彤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 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0883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注册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 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2485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水净化装置;空气加热器;供水设备”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太阳能热水器;浴用加热器;沐浴用设备;卫生器械和设备;暖气装置;电暖器;煤气热水器”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