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924274号“比特大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第28653785号、第30089320号、第30204746号、第30204746A号、第30212382号、第15286698号、第1356146号、第627840号、第8606037号、第13699982号、第1018177号、第54640657号、第3892992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驳回申请商标,申请商标将转让至引证商标二至五所有人名下。引证商标一、六至十一处于撤三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二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十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多个包含“比特”文字的在先商标已经共存和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转让证明文件、引证商标流程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六至十一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十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另,申请商标经转让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为同一主体所有,据此,引证商一至十二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三在“传真机”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仍有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十三文字“比特”,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于计算机外围设备、网络通信设备、视频显示屏、传感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电路;集成电路;芯片(集成电路);电子芯片;印刷电路板;数量显示器;人脸识别设备;复印设备;衡量器具;量具;电信设备用指示灯;测量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电线;遥控装置;通信电缆;半导体;电站自动化装置;灭火设备;工业用放射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子防盗装置;电磁锁;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眼镜;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三现有效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印刷电路;集成电路;芯片(集成电路);电子芯片;印刷电路板;数量显示器;人脸识别设备;复印设备;衡量器具;量具;电信设备用指示灯;测量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电线;遥控装置;通信电缆;半导体;电站自动化装置;灭火设备;工业用放射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子防盗装置;电磁锁;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眼镜;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