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川杜康酒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56711号“短歌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157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复审决定书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第674245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