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人卓
委托代理人:杭州别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任小翠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27日对第66129801号“迎十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迎十里”由申请人原创使用在新浪微博上,目前新浪微博粉丝近百万,“迎十里”在情感时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原创的“迎十里”不仅用于微博,还使用在抖音、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拥有众多粉丝。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取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其中很多商标为视频号微博、微信名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抢注的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在网络公开挂售以求从中获取高额利润。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材料):迎十里微博截图;被申请人公开挂售信息;网络资料;微信聊天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2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于2023年1月14日核准注册。申请人于2024年8月27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可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将“迎十里”作为其微博账号发布抽奖信息或微博文章,或作为微信公众号名称发布短文,故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将“迎十里”作为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的是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援引该条款主张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本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