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86729号“澎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865911号“澎湃”商标、第47579333号“澎湃”商标、第52808309号“澎湃时尚”商标、第49968415号“澎湃生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均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已被撤销注册,故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