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顶集服装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88324号“牧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20354号“牧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046736号“牧白手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维持,该决定尚未生效,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牧白”构成,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