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中维鲜品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中维鲜品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1094880号“MCYP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CYP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擦鞋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911831号“名创优品”、第57519447号“名创”、第13604696号“名创优品MINISO及图”、第14588413号“MINISO”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洗手液”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顾问;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第14589120号“名创优品MINISO”、第13604462号“名创优品MINISO及图”、第13281513号“名创优品”、第32947513号“MINISO”、第40454667号“MINISO及图”商标,但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094880号“MCYP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