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651344号“MO小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O小智 84651344

阅读:130451 2025-1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魔点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51344号“MO小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并未模仿任何在先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大量的宣传推广和经营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5557…

  申请人:杭州魔点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51344号“MO小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并未模仿任何在先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大量的宣传推广和经营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55578号“小智机器人”商标、第22261528号“小智机器人”商标、第34893331号“小智物联”商标、第70669057号“小智看家”商标、第71200597号“小智管家”商标、第80659046号“小智联盟”商标、第81604269号“小智严选”商标、第83257257号“小智 AI”商标、第83306741号“小智二手”商标、第83308653号“小智回收”商标、第83441121号“小智AI”商标、第1266227号“小智通”商标、第42270779号“MO”商标、第15641014号“MO”商标、第18568634号“小智之家”商标、第31873204号“小智护驾”商标、第34857299号“你好小智”商标、第37436828号“小智伴陪”商标、第47939575号“小智有品”商标、第53919062号“小智通”商标、第5471288号“小智情报站”商标、第61303467号“小智芯”商标、第72666802号“小智乐跑”商标、第79243111号“小智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商标含义存在明显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至十已经被我局在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一已被我局在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除电子出票机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在电子出票机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十七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至十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可下载)、人脸识别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一初步审定的电子出票机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可下载)、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十二至十六、十八至二十四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小智”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十二、十五、十六、十八至二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MO”。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十二至十六、十八至二十四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四至六、十七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十七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

本文《关于第84651344号“MO小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O小智 8465134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03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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