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769462号“星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星皇 81769462

阅读:80056 2025-1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星皇钟表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769462号“星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子芯片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第43617249号“星之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存在冲突;第27033603号“星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

  申请人:深圳市星皇钟表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769462号“星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子芯片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第43617249号“星之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存在冲突;第27033603号“星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与第803282号“星皇”商标、第5688846号“星皇;STARKING”商标、第40043988号“星皇表 STARKING”商标、第70601019号“STARKING 星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即将转让为同一主体所有,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转让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与申请人现均为申请人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现均为申请人所有,该部分商标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子芯片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子芯片外的智能手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智能手表;移动电话用应用软件;电子存储器;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

本文《关于第81769462号“星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星皇 8176946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038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