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飞科(珠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13276号“TOPC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583086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44122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名义变更后与申请人名义一致,二者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7778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照相机(摄影)”等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录像机;摄像机;电视摄像机”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