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613276号“TOPC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OPCA及图 79613276

阅读:126560 2025-1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飞科(珠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13276号“TOPC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583086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

  申请人:海飞科(珠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13276号“TOPC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583086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44122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名义变更后与申请人名义一致,二者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7778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照相机(摄影)”等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录像机;摄像机;电视摄像机”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2日

本文《关于第79613276号“TOPC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OPCA及图 7961327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029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