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卓宝刚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汉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284685号“冠宇股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且申请人为山东冠宇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请商标为该公司商号设计而成,与申请人名义实质性一致,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已经与申请人企业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上述法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