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智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30408号“豆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74935号“豆角 DOUJIAO”、第36931834号“豆角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页、百度搜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我局做出撤销复审决定书,对其予以撤销,该决定书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和更新;深度学习领域用于数据收集、分析和整理的计算机软件的出租;提供深度学习领域用于数据收集、分析和整理的在线不可下载计算机软件的临时使用权;软件即服务(SaaS);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设计与开发;虚拟现实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手机软件更新;驱动及操作系统软件开发;平台即服务(PaaS);技术研究;质量控制;生物学研究;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平面美术设计;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艺术品鉴定”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化学服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汉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维护和更新;深度学习领域用于数据收集、分析和整理的计算机软件的出租;提供深度学习领域用于数据收集、分析和整理的在线不可下载计算机软件的临时使用权;软件即服务(SaaS);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设计与开发;虚拟现实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手机软件更新;驱动及操作系统软件开发;平台即服务(PaaS);技术研究;质量控制;生物学研究;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平面美术设计;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艺术品鉴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