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06394号“GB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17669528号“GB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49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