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辉
委托代理人:知也天下(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037677号“顾得优选G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14004号商标、第25913661号商标、第27835172号商标、第34772045号商标、第7028286号商标、第12773539号商标、第17204031号商标、第12386782号商标、第4451683号商标、第4065321号商标、第12066467号商标、第33651553号商标、第53821091号商标、第71133583号商标、第80871615号商标、第80947702号商标、第13038185号商标、第80984247号商标、第27443293号商标、第216278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商标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于2024年09月13日期满,引证商标十五、十六、十八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七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一至十四、十九、二十在文字/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一至十四、十九、二十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一至十四、十九、二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