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姜志勇(原申请人:皇朝百年木业(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80604号“皇朝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后的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37963号商标、第27079747号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98577号商标、第15727720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