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腾辉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邦远创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7978109号“智驾腾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71048号“腾辉”商标、第38227674号“腾辉”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了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修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保养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维修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