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邦管理(星加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41969号“KENT&CURWEN 19 26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4153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中止审理本案。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3411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介绍、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在“印刷品;文具;便笺簿;写字纸;信封;印花用图画;商业名片;明信片;笔记本;海报;图画;影集;期刊出版物;报纸;年刊;宣传杂志;节目单;书签;相册;旗(纸制);三角旗(纸制);日历;台式日历;通讯簿;日记本;便签本;纪念册;贺卡;层压卡片;石印品;礼券;纸;非纺织品标签;图表;卡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在“印刷品”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期限已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据此,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纸”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