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世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蒋智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7日对第62961902号“美小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为恶意商标囤积和抢注人,其在13个类别申请了20件毫无关联的商标,已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的生产经营范围。争议商标“美小伴”中的“小伴”的表达带有一种陪伴、附属的意味,而不是独立、平等的个体,不利于性别平等观念的传播,极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基于被申请人的不诚信行为,申请人怀疑其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了虚假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恳请商标局调取相关申请材料,如若属实,则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相关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基于真实使用的目的,不存在恶意囤积,无不良影响。申请人指控“伪造执照”无事实依据。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2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0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移动电话用应用软件;动作识别传感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人脸识别设备”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2年08月13日。
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130392MA0DNXCY9T”,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显示,该营业执照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真实有效,于2023年01月31日注销。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信息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具体如下:
一、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真实有效,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前述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虽然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但未围绕相关事实阐述理由,故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