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40042号“堡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94485号“FORTRESS”商标、国际注册第1774048号“BASTION”商标、第77671085号“堡垒卫士”商标、第75509745号“堡垒卫士 FORTRESS DEFENDER及图”商标、第46480847号“智能堡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五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图检索报告、网络资料、相关企业信息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机车、汽车减震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摩托车尾箱包、运载工具车顶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含义一致,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五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已无实质性影响,我局对其状态不再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