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时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18015号“芮时RUIS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8231233号“芮时 RUOSIO”商标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现该裁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