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蜻蜓智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34243号“蜻蜓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02670号“蜻蜓 FM”商标、第22505103号“蜻蜓.FM及图”商标、第26874977号“青蜓 DRAGONFLY HEALTHCARE及图”商标、第11250524号“小蜻蜓”商标、第16586142号“蜻蜓农服 DRAGONFLY AGRI及图”商标、第30014788号“蜻蜓亲子”商标、第14906550号“一花网及图”商标、第15603318号“蜻蜓互动 INTERACTIVE QT及图”商标、第20767092号“A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九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蜻蜓”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具有明确的指向性,且作为系列商标的延续性,具有可注册性。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蜻蜓百度搜索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现均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无线电文娱节目;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服务;娱乐信息;配音;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六、八、九已被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的专用权止于2024年8月20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五现在“实际培训(示范);教育信息;学校教育服务;辅导(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职业再培训”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七的专用权止于2025年9月13日,时至本案审结之时仍处于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六、八、九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整体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五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