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12252号“WB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18202215号“WBC”商标、第18202207号“WBC Water Business Clou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四)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第50702965号“WBGG”商标、第45396365号“唯必驰WBC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955期、第1925期《商标公告》上,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被撤销,故其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