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变压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泽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8382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声明放弃“电容器;电线圈”的复审申请,仅针对“配电变压器;变压器”等其余商品进行复审。至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84641号“图形”商标、第203489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58883号“昆天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容器;电线圈”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配电变压器;变压器;配电箱;配电设备;配电控制台(电);调压器;母线槽;逆变器(电)”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电容器;电线圈”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配电变压器;变压器”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