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文敦
委托代理人:上海塔科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200989号“达拉木马 DALAHA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35861号“达拉马 DALA HAST”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