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ZABAGS 72826825

阅读:59486 2024-08-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锦波 异议人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对被异议人高锦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2826825号“ZABAG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锦波

  异议人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对被异议人高锦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2826825号“ZABAG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ABAGS”指定使用于第18类“仿皮革;旅行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73064号“ZARA”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8类“皮革及人造皮革以及不属别类的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ZARA”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因此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26825号“ZABAG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ZABAGS 7282682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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