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艾美劲 AIMEIJIN 71456652

阅读:168716 2024-08-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孟有兴 异议人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孟有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1456652号“艾美劲 AIMEIJI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异议人: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孟有兴

  异议人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孟有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1456652号“艾美劲 AIMEIJI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艾美劲 AIMEIJIN”指定使用于第11类“电炊具;冷冻设备和机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045303号“艾美特AIRMATE”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1类“电煎锅;家用冰箱”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456652号“艾美劲 AIMEIJI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艾美劲 AIMEIJIN 7145665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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