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硕动力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尹兴盛
申请人因第32584820号“TRAILBLAZ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3147号决定,于2025年2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21年5月31日至2024年5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的核心业务品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和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申请人及其业务介绍;2、申请人官网截图;3、企业对申请人平台的应用;4、关于申请人及其业务的网络媒体报道。
经查,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部分证据与其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此外,申请人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序号顺延复审阶段证据):
5、相关网络文章。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补充材料及以下主要证据(逾期提交,未经质证):
6、申请人TRAILBLAZER社区的流量数据图表及中文翻译;7、申请人董事会文件及中文摘译;8、关于Google Analytics的介绍。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玛索尼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等服务上。2020年10月,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硕动力公司名下。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所提交的在案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并非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因此,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