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桂林市星悦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知慧博联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40005号“星悦国际酒店 V-STAR INTERNATIONAL HOT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531654号“星悦茶饮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789656号“星悦”商标、第76811075号“星悦”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