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27493号“幸运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09679号“幸运购”商标、第16958260号“幸运1购”商标、第33920268号“幸运 365”商标、第22702176号“幸运 298”商标、第11967283号“幸运 365”商标、第11701134号“幸运 52”商标、第75014823号“幸运 6 LUCKY LUCKY SIX SUPERMARK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七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已吊销、引证商标四的权利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三的权利人为商标恶意注册主体,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在先案例;引证商标一、三、四权利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关联关系材料;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商标列表;淘宝行业地位和国际影响力的证明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五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4、引证商标四注册人的注销与否,并不必然导致引证商标四商标权利的丧失,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核定使用的“会计;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职业介绍;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引证商标三权利人是否属于为商标恶意注册主体、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职业介绍;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