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水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08759号“脱壳英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仅针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在教育机构中进行的培训课程、家教服务、提供在线教育信息、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进行复审,放弃在其他服务上的复审申请。2、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41372号“脱壳发型 TUO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状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书籍出版、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服务为“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职业再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会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明确表示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培训、安排在教育机构中进行的培训课程、家教服务、提供在线教育信息、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提起复审申请,因此,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培训、安排在教育机构中进行的培训课程、家教服务、提供在线教育信息、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以下称复审服务),我局驳回决定书中涉及其他服务的部分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现有效注册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脱壳”,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列商标或相互间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