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宪军
委托代理人:烟台东悦英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宪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7期《商标公告》第71152430号“母亲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母亲缘”指定商品为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速溶水果饮料(不含酒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74667号、第25897948号“母亲”商标指定商品为第32类的“啤酒;果汁;水(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母亲”,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152430号“母亲缘”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