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AREBESK 71989725

阅读:88994 2024-07-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阿拉贝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华区娟诺翔商贸部 异议人阿拉贝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华区娟诺翔商贸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8期《商标公告》第71989725号“AREBES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

  异议人:阿拉贝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华区娟诺翔商贸部

  异议人阿拉贝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华区娟诺翔商贸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8期《商标公告》第71989725号“AREBES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REBESK”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袜;围巾;腰带;婚纱”,注册申请日期为2023年6月2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AREBESK”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订单图片、网页截图、产品及包装箱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AREBESK”作为其商标或字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89725号“AREBESK”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AREBESK 7198972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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