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明智启迪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新疆禧童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645874号“IH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7302号决定,于2024年03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服务协议、培训费收据、宣传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于2020年09月18日至2023年09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安排和组织会议;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安排和组织培训班”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安排和组织会议;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安排和组织培训班”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权利确认书、年会活动照片、宣传页、合作协议书、收款收据。
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都包含在本案证据中。(与评审阶段不一致的部分):部分宣传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05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学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0月13日。2023年09月18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安排和组织会议;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安排和组织培训班”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安排和组织会议;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安排和组织培训班”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权利确认书、年会活动照片、宣传页证据均为自制证据,证明效力较弱。申请人提交的合作协议书及收款收据未体现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前述指定服务上实际投入市场使用的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在“安排和组织会议;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安排和组织培训班”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