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483350号“蜀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蜀萃 76483350

阅读:82944 2025-0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蜀粹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朗律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83350号“蜀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276638号“蜀萃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386927号“蜀萃 因为遇见你”商标(以下…

  申请人:成都蜀粹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朗律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83350号“蜀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276638号“蜀萃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386927号“蜀萃 因为遇见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被注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且其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判决书、决定书、网络检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餐厅;饭店;自助餐馆;食物雕刻;快餐馆;小餐馆;食品装饰;外卖餐馆;有关烹饪食谱的建议”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饭店;自助餐馆;食物雕刻;快餐馆;小餐馆;食品装饰;外卖餐馆;有关烹饪食谱的建议”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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