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061432号“段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段氏 67061432

阅读:144697 2025-01-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刘文思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平凉市铸康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盛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3日对第67061432号“段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段氏”是主要从事农具制作的锻工,用在第5类指定…

  申请人:刘文思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平凉市铸康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盛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3日对第67061432号“段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段氏”是主要从事农具制作的锻工,用在第5类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产生误认。二、争议商标“段氏”是段姓的名称,仅由普通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查询“段氏”是主要从事农具制作锻工的相关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产品的原料等特点,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也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争议商标一直由被申请人合法有效使用,在国内市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未违反申请人所主张之《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获奖证书、宣传使用图片、发票等。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原料药”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3年4月14日。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标志对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争议商标“段氏”对其指定使用的“原料药”等商品的属性并无直接描述性,应不致对相关公众的认知造成误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段氏”并非指定商品的固有搭配或常见表述,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作为商标标志进行识别,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9日

本文《关于第67061432号“段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段氏 6706143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94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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