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哈慈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67646号“哈慈五行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申请人名下“哈慈HACI”系列商标在行业内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哈慈HACI”、“哈慈五行针”等系列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五行针”是一种针灸疗法。申请商标“哈慈五行针”使用在其指定的针灸针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