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丹路(意大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55016号“Cardan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3844号、第867203号、第17637996号、第296920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注册人地址已被核准变更为“中国香港金钟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第一座10楼1003室”,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与申请商标由同一主体所有,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3日